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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本市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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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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