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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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