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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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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及单位接受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咨询、查询或者转交其处理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或者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答复。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协会等反映的情况和向新闻媒体披露、公告的情况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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