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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涉案财产涉及第三人,若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与第三人财产进行析产,则可以先进行析产再进行离婚诉讼;若诉争财产所有权在第三人名下,且离婚诉...
离婚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应另案处理,或者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或其他共同财产中析产出来。 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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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反映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婚姻家庭编的各条法律规范中,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现在如果涉及第三人财产不宜分割的,一般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财产。后第三人美味食品厂为被告提供担保,法院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判决中未确定担保人即第三人美味食品厂承担责任。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没有自动履行,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查证,被执行人成申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追加担保人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因为法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美味食品厂所提供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未经法院审判,法院不能依据对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主合同纠纷所作出的判决,直接追加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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