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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监督活动。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
37天。检察院应当按照程序受理,并在拘留中心检查室办理。一般情况下,复杂的案件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延长5个工作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移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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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进步。今年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了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方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和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全面规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仍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和逮捕标准是一致的,有的学者则认为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但存在一定的关联。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首先,二者的设置目的和价值追求不同。逮捕审查的重点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侧重于保障人权。其次,启动两项制度的依据和方式不同。逮捕审查是在做出逮捕决定时必须开展的法定程序,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依职权启动也可依申请启动。再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比逮捕审查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大。前者需要更加全面考量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社会危险性、不配合刑事诉讼可能性等各项因素。以上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思考的相关法律标准文件。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93条:嫌疑犯、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审查时间可以在审查的频率和间隔期间每月定期展开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率过多,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不同,失去审查意义,检察机关也无法承受。如果取保候审期限,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取保候审,如发现不应继续拘留,应及时更改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起诉应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拘留的必要性进行主动取保候审。
审查羁押必要性需要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案件复杂,审查时间可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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