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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公务等情形除外。也就是说,满...
“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公务等情形除外。也就是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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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或变更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医疗、劳务派遣、公务除外。也就是说,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和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两个要素,就可以认定为经常居住的地方。所谓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比如当事人因为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外地就医等原因,不能一直住在某个地方,但只要居住状态相对持续,达到一年以上,不会影响经常居住的判断。对于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的认定,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因此,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住的地方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意将该地方作为生活中心居住。
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四)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中有约定从约定。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管辖的,且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则管辖法院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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