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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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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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