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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
此案中,申请人(也就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无权将房产拍卖款直接拿走,法院操作过程中有疏忽,因为房产拍卖价款要先偿还抵押人的份额,也就是银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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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问题是普遍现象,法院一般是让当事人找被执行人,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未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就暂时中止。 2、关于按揭房,不管是按揭房还是其他房屋,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的情况下是不能执行的,这是法律规定的,除非是抵押权人。何况你的执行数额与房产价值相差很大。 3、你可以要求法院核实房内住的人与被执行人是什么关系。假如是承租户,法院可以扣留租金的。
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法院应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2、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票和社会法人股票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所制定的统一由法院技术所委托的规定处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严格按照一些规定的规定处理。法院不应根据职权选择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他财产,首先要采取当事人主义。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书面,必须注明拍卖目标、拍卖佣金、拍卖价格支付等必要条款。3、发表公告和展示目标的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于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法院意见,经法院同意并积极配合。4、确定拍卖保留价格在拍卖开始前,法院应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拍卖保留价格,并通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果第一次拍卖没有人竞争,法院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格。5、拍卖举行拍卖时,法院一般派人监视拍卖,将拍卖情况记入记录的拍卖机构也可以邀请公证员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与买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立即清算金钱,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竞争者分期付款的,必须得到法院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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