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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的相关责任

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归责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然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那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总之,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患者受到的损害情况而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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