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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建设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此类房屋大多是解决农民集中上楼或动迁安置等名义立项建设时,超建形成的。 2.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此类房屋只属于...
1、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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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 ①开发商或单位直接在乡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 ②乡或村自行在其所属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③农村乡或村一方出土地,开发商出资金联合开发建设的房屋; ④100-300平米不等的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独门独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的房屋。 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1、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限制销售的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的不完全产权房。 3、军产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4、部分二手房:一些二手房还没办理征地手续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就进行交易,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即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只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者,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占用耕地上非法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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