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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2、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
第一,非上市公司实行合格的股权激励。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利)期权行使,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从上个月起6个月前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体员工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四至六项条件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员工以公历月份取得的股票(权利)的形式获得一次工资。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 1、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2、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个-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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