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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的回答见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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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则应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来处理。若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具体来说,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处理。
问: 我出生于1966年,1993年从襄阳北路动迁至浦北路一室半户,1995年结婚,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住在妻子家中,后父亲抱怨对他关心过少,我与妻子搬回家中与他同住,但父亲又嫌我们妨碍了他的生活,于98年底产生矛盾,被迫离开原住处。六年以后,父亲突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我才知道我不是父母亲生的真相,我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但可惜她在1983年就过世了。父亲几次三番地伤害我的感情,对此我也无话可说了,因此也同意与他解除收养关系。 他同时要求我将户口迁出浦北路,我要求将浦北路的房子一分为二(可售公房之使用权房),对方提出要赡养费还不知道是抚养费,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法官为什么要我拿我妻子的房产证和户口簿给他看?我们结婚后双方的户口及房屋状态都在各自的位置,没有变动过,我妻子又没有参与浦北路的分割。另外,我父亲有自己的退休工资,他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和赡养费吗? 答: 因为养父对你尽了抚养义务,如果因你虐待或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你应该偿还抚养费。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对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应当给付生活费。你对此房屋有居住权。如果搬出,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婚姻礼金俗称“份子”钱。结婚给“份子”体现了中华民族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表达了对新婚夫妻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累加的“份子”亦是一笔可观的收入。现有法律对婚姻礼金的性质和归属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关于婚姻礼金性质和归属的认识亦不尽相同,一种认为属于新婚夫妻共同财产,一种认为哪方亲朋给予则归属哪方个人财产,一种则认为表明赠与给哪方的则归属哪方所有。实际诉讼中,处于优势一方认为“份子”钱中的大多数都是其父母的亲朋好友送的,且这部分礼金还需要其父母日后归还,与对方毫无关系,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处于劣势一方则认为礼金是来宾对新婚夫妻的祝福,受婚礼场合和赠与目的的特殊限定,礼金应属于新婚夫妻共同所有,己方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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