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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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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举例来说,如果某人20周岁入伍,复员的时候部队一次性发放了l0000元复员费,24周岁结婚,结婚l0年之后离婚,那么年平均值就是:10000÷(70—20)=2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用总额是200×10=2000元。这2000元将在夫妻之间进行平等分配,每人1000元,而剩余的8000元复员费属于复员一方的个人财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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