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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但是由于她已经正常生育了孩子了,再行生育应该是不符合生育政策,这个时候发生的流产,是否适用这个法规是有一定的争议的,但是算病假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是的,两者没有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休假。《企业员工带薪年薪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结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工作休假期间不计入年薪假期。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分为两种规定:第一,当有其他假期时,员工不能享受带薪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超过其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假。由于工作需要,如果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安排补足年假天数。第八条还规定,职工享受当年年假,年度内有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假。第二,其他假期不计入带薪年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由此可见,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休假和带薪年假属于劳动者应享受的不同休息权,不矛盾,不能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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