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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探望权的中止包括以下情形: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良好幸福的成长环...
探望权中止包括了以下情况: 1、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2、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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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形。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这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1、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2、有劫持、胁迫可能的; 3、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 4、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
1、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2、有劫持、胁迫可能的; 3、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 4、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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