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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现在如果镇政府行政复议像那提出的话,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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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涉及乡政府的内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申请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显锋,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18日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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