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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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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形下,政府申请强制拆迁并不违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所谓的强制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现已取消。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目前行政强拆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因此,被拆迁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在遭遇除司法强拆之外的其他非法强拆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代理诉讼。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通常情况下,合法的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搬迁拆迁腾退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一样,有的个别地方政府,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故意玩弄文字游戏,逃避自己的责任,比如有的城市,强拆群众的房屋,用的名堂是腾退,当民告官打官司的时候,群众告,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法征收,违反了国务院搬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就说,我们不是搬迁,是拆迁,是腾退,不使用搬迁和拆迁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讲道理也就罢了,个别法院还真支持行政机关的这一说法,。这种个别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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