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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贪是前期 任何没有根本盈利点的金融都是骗局 证件齐全与否都不是重点根本是项目的本身是否存在,所许的承诺是否有机会实现 非法集资一般集资人为个人或者私人民营企业,而证券公司等国有企业基本不会出现,在选择投资理财时要注意辨别投资企业的性质,熟悉资金流向,坚信收益和风险并存,不要轻信无风险的高收益。
项目方和众筹平台要清晰二者的区别。当前普遍存在的非法集资模式当属资金池模式,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其他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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