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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是每个省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的,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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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是明确规定被判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在社会上进行日常监督(以前由派出所承担),并对检察院进行监督。公安接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反映后,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治安处罚,法院可以取消缓刑和假释。
遵纪守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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