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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单位对职工的处罚有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其中,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综上所述,有时候员工会因为工作疏忽失误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有的企业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员工罚款。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公司对员工处罚措施有警告、撤职及开除等。通过罚款来加强管理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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