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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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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者验证的方式。未经安全检验或者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上运行使用。
开箱检查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检查报告。经检查不合格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不合格的原因,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安装调试活动。
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七)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八)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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