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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
不需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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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2、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制作、复制、出版、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份;2、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余份;3、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0余份;4、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000次;5、以会员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0余人;7、虽然数量或不符合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一半以上;8、造成严重后果的。
收缴。在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对于淫秽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
1、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2、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3、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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