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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传播淫秽物品属于犯罪行为。这里的传播是指广播、放映、租赁、贷款、运输、邮寄等。根据法律规定,购买黄色光盘的人不构成犯罪,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应当进行教育和说服。但是,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从重处罚。为牟利而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扣押是临时强制执行措施,证据保全措施;没有期限限限制,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处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所有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处理。淫秽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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