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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矿山企业之间发生的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区、县的矿区范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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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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