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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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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消除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服和语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公安机关可按照第一项规定拘留。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管理链长,环节多,需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法》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例如,在食用农产品管理方面,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适用《食品安全法》,增加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在索证索票、进货检验等方面的规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增加原料控制、成品检验等关键问题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增加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和网上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中,增加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和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检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全程追溯合作机制,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注册备案制度和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操作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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