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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构成立功: 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3...
下列行为构成立功: 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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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1、主要要件。立功的主体是所有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他们的主观恶性严重程度、犯下什么罪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严重程度、是否等情节。二是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到决生效之前,立功必须发生。到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在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和公民转移过程中,从犯罪分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视为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自首,自动自首的认定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过早确定。一般来说,当罪犯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时,最好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赎罪的愿望。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五种形式。四、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举报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提供的破案线索、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据此,司法机关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逮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相反,如果犯罪分子揭发、提供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未能核实,则不能认定立功。
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但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任何一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罪犯如果立功表现成立,均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立功的时机看,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刑满释放前这一阶段,超过这一时期则不能作为刑法的立功主体。因此正确区分立功的主体,是认定立功的前提条件。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这也就是说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现,并且达到预期的后果,即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如王某因寻衅滋事被逮捕后,在关押期间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三起抢劫的犯罪事实,对此,只能认定其自首而不能认定立功。 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不一致或者侦破的是其他类型案件,则不能认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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