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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2021-11-20
1、主要要件。立功的主体是所有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他们的主观恶性严重程度、犯下什么罪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严重程度、是否等情节。二是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到决生效之前,立功必须发生。到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在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和公民转移过程中,从犯罪分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视为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自首,自动自首的认定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过早确定。一般来说,当罪犯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时,最好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赎罪的愿望。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五种形式。四、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举报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提供的破案线索、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据此,司法机关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逮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相反,如果犯罪分子揭发、提供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未能核实,则不能认定立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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