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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60° 折减值 1.0L0.9L0.8L0.9L0.95L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 5.0.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2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料堆放高度的国家标准为2米的限高。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物料堆放高度超过两米的话会造成一定的公共安全问题,而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能够倾斜堆放。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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