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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后应对承担何种责任

2022-1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发起人对未能清偿的公司债权是有限制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该发起人成立公司时在章程中约定出资100万,但仅出资50万,一年后将20万股份转让了股份给第三人,随后又从第三人处受让了20万元股权,如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依照公司法解释三要求其对债务进行清偿,是在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外和受让20万元股份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该发起人虽具有两重身份:发起人+受让人,除该发起人未出资的50万元及从第三人受让的20万元股权均是原属于其50万元的应出资金外,该发起人应对未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以受让人的身份对受让的20万元股份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民事起诉状中须明确分清这两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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