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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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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认定: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档案、考试成绩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据此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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