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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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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加以确定。高检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三十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综上所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过程中,如果徇私舞弊或者出于私利,招收不合格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将自己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的,则构成犯罪。这些也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客观方面。按照刑法规定,当事人构成此罪的,法院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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