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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
如果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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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只要是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的问题提得很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唯一体现的判决很多,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才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才能证明产权人产权的唯一性。但是,这个观点已经收到挑战,您所说的判决就是对传统观念的一种挑战。但是这种挑战,有其法理的基础,有时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奇怪。举个例子:开发商将房屋卖给小业主,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开发商的债权人查封了尚在开发商名下的上述房产,为了保护小业主的利益,法院一般会认定产权已经在小业主名下,开发商的债权人无权拍卖该房产实现债权。正如您所言,如果审判实践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将占有即视为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地标志的话,那后果也是不可设想的。国家的法制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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