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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广义上属于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揽人应当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一般不得转包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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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特性有以下这些: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合同有以下这些种类: 1、加工合同 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复制合同 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5、测试合同 即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即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我国民法典专门在合同编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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