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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在结婚后,双方没有离婚前,上述债务发生后,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的一方进行承担。
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所出台的司法解释,个人债务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前向债务人配偶主张个人债务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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