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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哪些

2021-11-2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前向债务人配偶主张个人债务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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