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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行政分包标准

2021-11-21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向不同承包单位发包的行为。在国际上,将一个项目的各个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或设计)单位,由各单位分别完成项目的不同部分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也称为平行发包,即肢解发包。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单位的行为非常不规范,市场竞争规则也不完善。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发包人肢解发包工程,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施工单位容易推诿扯皮,还会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责任不清、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甚至出现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人的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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