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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50000元。工资总和大于1333.37就要开始交税。收入为1333.37元以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0.收入大于等于1333.38元小于5000元的,没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乘以60%减800,然后乘以20%.收入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7347.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减去800元,然后乘以20%.收入大于等于7343.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乘80%,然后乘20%.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营业税=个人收入*5%---5000以下不交保代个税=(个人收入*60%-营业税-800)*20%保代个税=(个人收入*60%-营业税)*80%*20%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XX备案。具体数额建议咨询新泰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我所知,除青海等少数几个西部省份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营业税的起征点都为月营业额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五条的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作为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将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你的定额。所谓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是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从业人员人数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因此,地税机关将会以书面的形式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你执行。《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除地税机关根据上述办法核定的营业额外,就是告知你具体的征税标准,标准如下:营业税:按营业收入依照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照7%的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其附征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一般在1%-5%之间,普遍在2%左右,个人所得税则按营业收入依照核定的附征率征收。当然,对残疾人在核定定额时,地税机关会考虑营业税就个人劳务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因素核定定额的,如果对地税机关核定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会派员进行调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你是否调整定额。如果营业额每月不超过5000元,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将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给你。如果地税机关没有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话,哪怕确实未达到5000元,也得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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