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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之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面向社会公开。 《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据此,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将会影响到。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属于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才能生效,对于罪犯在监狱改造中附合减刑条件,但没有缴纳判决时的罚金的,可根据判决书中规定的具体数额如数缴纳,否则减刑时要从严掌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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