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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税务公告送达四分局,公告满30天起,视为送...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税务公告送达四分局,公告满30天起,视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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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⒉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⒋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⒌登记管理单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仲裁裁决书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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