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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首先,行政主管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而并不必然直接产...
首先,行政主管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而并不必然直接产生永久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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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公司解散,公司财产应当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等,最后进行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只有当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在企业法人被取消注册之前,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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