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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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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应当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乙方有权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 甲方信用账户中因单笔融券合约所融入的证券在该笔合约到期日暂停交易的,该笔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上市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但该证券自恢复上市之日起算的顺延期限与该证券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合约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该证券在本合同终止日仍未恢复上市的,不影响本合同到期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途径; 8、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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