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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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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2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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