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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一、当事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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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根据《仲裁法》享有的权利,通过仲裁程序得到充分体现。具体表现为:一、当事人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一)当事人提请仲裁权;申请人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享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二)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三)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四)申请仲裁员回避权;(五)约定不开庭仲裁权和公开开庭仲裁权;(六)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权。二、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一)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二)辩论的权利;(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一)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二)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权利;(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权;(四)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四、为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责任编辑:潇洒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权人的义务具体包括哪些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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