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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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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称是新出台的规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成药地方标准撤销后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9号)要求,“肝复康片”、“爱福宁合剂”药品名称分别变更为“利肝康片”和“金刺参九正合剂”。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中药部分中编号为“49”的“肝复康片”(分类:1.3.2清热解毒剂)的药品名称变更为“利肝康片”;民族药部分中编号为“48”的“爱福宁合剂”(分类:8民族药)的药品名称变更为“金刺参九正合剂”。 2、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安万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易善复”进口药命名事宜的函复》)(药典业发[2001]45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易善复胶囊和注射液通用名变更的说明函》(药监注函[2002]80号)规定,药品“易善复”的中文通用名已由“必需磷脂”变更为“多烯磷脂酰胆碱”。因此,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西药部分中编号为“636”的乙类药品“必需磷脂”(分类:14.5肝胆辅助药)的中文名称变更为“多烯磷脂酰胆碱(必需磷脂)”。
5万元;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的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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