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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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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商品; 而下列药品则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统一颁发在全国通用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制定颁布,各省、各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在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15%的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的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五)在境外就医的;(六)参保人因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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