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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拥有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和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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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便利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属于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一)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申请政府奖励;(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三)在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参展商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四)标注专利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五)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六)需要提供专利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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