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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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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后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所有材料后受理。步骤二: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后,进行调查核实。步骤三: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办理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者近亲属申请一年)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2、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3、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书。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职工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职工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4、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处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一)用人单位统一填写《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和《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名册》,报送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二)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死亡证明书。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或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确认工伤的证明材料。(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确认意见。(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死亡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确认政策确认。确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五)用人单位报送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其原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政策依据:《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200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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