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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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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由此可见。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权转让最快速。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职工工资,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转让主要财产的。3,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二)公司合并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购买的,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交纳所欠税款。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可见,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视为同意转让;(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1、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解散公司而退股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二、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分立。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1。4、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5、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视为同意转让;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总之,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三,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定退股。2,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经济的解决方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股东退出方式的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协议转股、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是目前《公司法》框架下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主要方式。 1、优先考虑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转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协议退股在时间和费用上较为经济。上述途径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的优先选择。 2、向人民法院提起退股之诉 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1、股权转让 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股东退出公司只能通过上述的途径来处理。如果擅自撤资的话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一旦被判处抽逃出资罪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并处罚金。罚金应该及时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还会产生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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