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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用土地罪有哪些几种构成条件

2021-10-10
罪体主体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各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靠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面积减少,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罪责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知道是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罪的罪量因素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1)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基本田10亩以上的情况(2)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基本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情况(3)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情况(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耕地大量破坏等恶劣情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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