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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行政复议书的规定是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信访答复的内容不服,只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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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条例》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防止本可以行政复议的案件进入信访过程。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意味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应该先经过行政复议,否则,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即信访之前必须遵循穷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渠道。因此,从理想状态来讲,凡是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都不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行为。而且实践中,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答复,多是程序性处理行为,主要是对信访事项的接收、转送及反馈,一般没有实体处分权,也谈不上损害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原则上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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